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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【京华时报】讯 (记者裴晓兰)北京长江国际工程咨询公司(简称长江公司)要求员工离职,却没有告知离职原因。近日宣武法院认定长江公司侵犯员工的知情权,判令该公司向被辞员工甘某支付最后一月工资及补偿金等共计6875元。
去年3月,甘某到长江公司工作,试用期3个月。试用协议标明: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,双方将签正式聘用合同,不合格公司将延长试用期;试用期内,员工一个月请事假超过3天,视为自动放弃工作岗位。
试用3个月后,公司称甘某经常无故请假,不能完成工作任务,决定延长一个月试用期。同年7月,公司行政经理以手机短信形式要求甘某离职,但未说明原因。之后,公司以甘某请假4天为由,扣除其1000元全勤奖。
开庭时,长江公司称,甘某在延长试用时期请假4天,严重影响了公司利益。因此,公司将其辞退,并扣除其当月全勤奖金。
法院认为,公司要求甘某办离职手续时,未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,也未告知其离职原因,侵犯了甘某的知情权。甘某离职后,公司应向她支付最后一月工资及补偿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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